個人資料保護法,簡稱個資法
日前聽一場個資法的演講,演講者提到未經當事人同意,不得公開當事人的姓名。
演講者當場拿起桌牌,提出桌牌內印製與座者的姓名,有沒有問過當事人呢?
呵~ 桌牌的用法,只為方便與會者互相認識以及辨識之用途,連簡單的人際互動關係都要限制,這個個資法保護當事人真有夠嚴格。
為了確實了解桌牌的用法,只好深入了解個資法
個資法全部有56條
第2條 明確定義 法案用詞
一、個人資料:指自然人之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護照號碼、特徵、指紋、婚姻、家庭、教育、職業、病歷、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、聯絡方式、財務情況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。
二、個人資料檔案: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、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。
三、蒐集: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。
四、處理: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、輸入、儲存、編輯、更正、複製、檢索、刪除、輸出、連結或內部傳送。
五、利用: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。
六、國際傳輸: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(境)之處理或利用。
七、公務機關: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。
八、非公務機關: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團體。
九、當事人:指個人資料之本人。
很明確的定義個資法常用到的名詞
第6條有關醫療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,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一、法律明文規定。
二、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,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。
三、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。
四、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、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,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,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。
前項第四款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範圍、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。
很好,找到了我要的點了。
在第四款明確指出,學術研究機構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、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。
在演講場合,出席人員皆須經由報名動作才能參與此活動,在報名過程中輸入個人姓名即同意將個人姓名公開於此活動中了。
拍拍手,我又長知識了,真開心。^^
2011-10-28 13:24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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